国家计划生育三项扶助奖励
东方市八所镇上红兴村 2017-03-01 16:05:10 作者:bszshxc 来源:

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事项分类

便民服务

事项名称

国家计划生育三项扶助奖励初审

行使依据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琼人口[2006]94号)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口[2008]113号)

办理主体

镇计生办

受理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且户口登记在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含场并队),现仍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2、夫妻双方按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两个子女,还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3、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采取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并与所在乡镇(农场)计生办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保证定期参加孕检;4、2003年12月1日以前已经领取了第三孩《生育服务证》,按有关规定可以再生育而自愿放弃生育指标,在2003年12月1日以后落实绝育措施的非二女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

(四)申请材料:1、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需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本人身份证、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证明;2、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需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证件;3、申请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奖励的,需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本人身份证、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证明等。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每年3月30日前完成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全流程办理时间,含公示时间)

办理部门

镇人民政府

办理地点

镇便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权力运行流程图

国家计划生育三项扶助奖励制度审核流程图

服务表格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政策申请表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在线办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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